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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言詞辯論 未到場的效果,原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時,到場的被告可以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。
2. 如當事人兩造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或雖只有被告到場,
但被告拒絕辯論,也視為不到場,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定,
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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